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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6—2028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(县)建设标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6-10-29|栏目:通知公告 |浏览次数:199
国中医药综医政函〔2026〕225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:

  根据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(县)管理办法》(国中医药医政发〔2026〕5号),为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(县)创建管理,规范开展2026—2028年周期示范市(县)创建工作,确保创建质量效果,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2026—2028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(县)建设标准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 2022年印发的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》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》(国中医药医政发〔2022〕1号)同时废止。

  附件:1.2026—2028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

     2.2026—2028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

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

  2026年10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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